3日。
接报时间:1998.11.3 05:20
报警人:晨练群众
报警内容:河里好像有个人!在城南河老码头这边!
处置单位:城南派出所
到场民警:王志刚,***
处置情况:打捞起男性死者一名,确认为林国栋(周芳丈夫)。现场无打斗痕迹,死者随身物品无丢失。初步判断为溺水。
处理意见:作非正常死亡处理。结合其妻近日身亡,倾向自杀。
又是王志刚和***。同样的两个名字,处理了夫妻两人的死亡现场。处理意见也高度一致:“作非正常死亡处理”。周芳的“排除他杀嫌疑”,林国栋的“倾向自杀”,都写得干脆利落,像是在遵循某种既定的脚本。
下面是一份用信纸手写的、更为详细的《关于林国栋、周芳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》,落款是城南派出所,盖着红章,日期是1998年11月10日。字迹比登记表工整些,但透着一股公事公办的冷淡。
“经调查,周芳(女,38岁)于1998年10月27日晚意外高坠身亡。其丈夫林国栋(男,40岁)因悲伤过度,于1998年11月3日投河自尽。经勘查,两起事件现场均未发现他杀迹象,死者社会关系简单,未发现明显矛盾。特此说明。”
说明下面,是经办民警的签名:王志刚,***。在审批领导一栏,签着另一个名字:陈文涛。
陈文涛。
我的目光在这个名字上停留了几秒。有点耳熟,但一时想不起在哪里听过。可能是系统内某个不常接触的中层领导?他当时的职务应该是派出所的法制员或者副所长。
材料到这里,似乎就该结束了。一对不幸的夫妻,先后意外离世,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,出了情况说明,盖棺定论。干净,利落,符合程序。就像胡永强那个现场,干净得让你挑不出程序上的毛病。
但是,现场照片呢?
任何非正常死亡,尤其是高坠和溺水这种,现场照片是必不可少的证据。固定现场状态,记录尸体位置、姿态、周围环境。可我把档案袋倒过来,又仔细摸了摸,没有照片。连一张宝丽来快照都没有。
“王老师,”我抬起头,看向还在慢吞吞喝茶的老王,“这档案里,是不是少了现场照片?”
老王放下搪瓷缸子,似乎早就料到我会这么问。他走过来,扶了扶老花镜,探头看了看摊在桌上的几份文件。“照片?哦,那个啊……”他拖长了调子,“那时候不像现在,出警标配相机。所里就那么一两台老海鸥,还经常坏。有时候出了现场,没拍或者忘了拍,也常有。这夫妻俩的案子,定性是意外和自杀,没按刑案走,材料自然就简单点。”
他说得合情合理。九十年代末,基层条件有限,程序上确实可能存在瑕疵。但两个死亡,连一张现场记录照片都没有,这“瑕疵”未免太大了点。是疏忽,还是……根本不想留下更多的影像记录?
“当时询问过他们女儿吗?一个十二岁的女孩,父母一周内都没了,没人问她话?”我指着那份情况说明,“这上面说‘死者社会关系简单’,但直系亲属女儿,难道不算社会关系?不需要询问?”
老王脸上的皱纹似乎深了一些。他避开我的目光,拿起桌上的档案袋,摩挲着粗糙的牛皮纸面。“这……我就不清楚了。卷宗里没有询问那女孩的笔录,那就是……没问吧。可能孩子吓坏了,问不出什么。也可能,觉得问一个小孩没啥用。”他顿了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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